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劉玉枝
代 理 人 李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5月20日 453,674元 CP0000000 鑫鑫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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