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珈寧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迪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
1月1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6,38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3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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