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曾寶燕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世斌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44萬2800元(即美金88萬元×起訴日112年7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3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5萬3560元,扣除已納新臺幣5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4萬8560元
,茲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