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37號
TYDV,112,重家繼訴,37,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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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全部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285元,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分割共有物屬處分行為之一,凡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 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 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 第759條規定,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69年 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秀燕所遺之土地、房屋 ,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應補正 被繼承人黃秀燕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全部辦竣繼承登記之土 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14萬4,810元(0000000÷4=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2,285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2,000元外 ,尚應補繳2萬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及補繳,逾期未 補正、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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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