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91號
TYDV,112,訴,99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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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邱正義
邱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繼承陳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208所示之遺產,各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邱正銘、「邱○○」、「邱○○」為被告 ,聲明請求:㈠就被繼承陳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 示之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按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配價金 。㈡就陳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 例各3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桃補卷第4頁)。嗣於訴訟 繫屬中查明被告真實姓名及陳梅子遺產範圍後,於民國11 2年4月13日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增列如附表一編號5至208所 示之遺產為本件遺產分割標的,並變更聲明如後開原告聲明 欄所示(見桃補卷第42頁),經核補正被告姓名部分屬補充 事實上陳述;增列如附表一編號5至208所示之遺產部分則係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二、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 ,且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主張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 以其餘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而債 權人本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乃屬法 定訴訟擔當即債權擔當債務人對請求對象即被告起訴行 使實體法上之權利。準此,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



之訴,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既以債權 人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邱正銘(下稱邱正銘)提起本 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自無庸將邱正銘列為被告,原告雖於 起訴時將其列為被告,嗣其於本案言詞辯論前即具狀撤回對 其之起訴(見桃補卷第44頁),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三、被告邱正義邱予秀(以下分稱其名,合稱被告)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邱正銘前積欠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泰銀行)款項,並經本院核發93年度執字第6422號 債權憑證在案,嗣其受讓取得該債權。而邱正銘之母陳梅子 於104年7月9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08所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由邱正銘邱正義訴外人邱正良共同 繼承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嗣邱正良亦過世,由邱予秀繼 承,故邱予秀即再轉繼承邱正良前自陳梅子繼承遺產。然 邱正銘、被告卻遲未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以解除公同共有 關係,致原告無法就系爭遺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原告為保 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務人 邱正銘,請求被告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與邱正銘陳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予 以變價分割,按各3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㈡被告與 邱正銘陳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土地,按各3 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㈢被告與邱正銘就陳梅 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存款,按各3分之1之應繼分比 例分配。㈣被告與邱正銘陳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至208 所示之投資股票,予以變價分割,按各3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 分配價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有明定。又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 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 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 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2609號判決參照)。另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 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 段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自泰銀行受讓對邱正銘之新臺幣101,0 00元債權,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3月12日桃院興執93年執六 字第6422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為憑 (見桃補卷第8至12頁);而陳梅子於104年7月9日過世,留 有系爭遺產,由邱正銘邱正義邱正良共同繼承;嗣邱正 良過世,由邱予繼承邱正良前自陳梅子繼承遺產,然邱 正銘及被告迄今未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等情,復有財政部北 區國稅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陳梅子)、如附表 一所示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陳梅子之除戶資料及其 繼承人之戶籍資料、陳梅子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桃補 卷第54至84頁),堪信為真實。又邱正銘名下除與被告公同 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並無足以清償對於原告所 負債務之財產或所得,有邱正銘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前揭債權憑證足證(見桃補卷第8至9頁、第53頁) ,而邱正銘與被告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得隨時訴請分割系爭遺產以清償對原 告所負債務,然其迄未請求分割,顯係怠於行使權利,原告 為保全其債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邱 正銘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應屬 有據。
㈢關於系爭遺產如何分割:
 1.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 照)。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 部分受分配者,得以價金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 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繼承人將遺產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割遺產方法 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決意旨可參)。是 以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2.查陳梅子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已如前述,本院基於各該遺 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等考量,認為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部分,應按被告與邱正銘如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使其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 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被告與邱正銘並無 不利益,同時亦有利於原告行使權利;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之存款,則可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直接分配;如附表 一編號6至208所示之股票,因股數均甚微,難以再按股數分 配,應將股票變價後,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變價 所得之款項。至於原告固主張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土 地、建物應予變價分割,然原告代位邱正銘提起本件訴訟之 目的,僅為求得將邱正銘分得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苟採變 價分割之方式,顯然將致其他非原告債務人之公同共有人喪 失共有權之虞,侵害其他非原告債務人之公同共有人權益, 顯屬未洽,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邱正銘 訴請分割陳梅子所遺系爭遺產,為有理由,分割方法應按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審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結果,兩造間實互蒙其利 ,是以,原告代位邱正銘請求分割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 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 例分擔,較為公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一:(系爭遺產
不動產 編號 土地坐落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37㎡ 公同共有1分之1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 46.2㎡ 公同共有1分之1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59.91㎡ 公同共有3分之1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96.66㎡ 公同共有3分之1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動產 編號 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權利名稱類別及所在地 財產數量 分割方法 5 存款-桃園茄冬郵局 新臺幣555元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6 投資-愛之味 1股 均變價分割,變價所得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投資-宏亞 1股 8 投資-中石化 1股 9 投資-新光合纖 1股 10 投資-東和 1股 11 投資-嘉裕 1股 12 投資-東華 1股 13 投資-中福紡織 1股 14 投資-大東 1股 15 投資-台富 1股 16 投資-首利 1股 17 投資-東元電機 1股 18 投資-永大 1股 19 投資-亞力 1股 20 投資-鑽全 1股 21 投資-樂士 1股 22 投資-和勤 1股 23 投資-華新電纜 1股 24 投資-南僑化工 1股 25 投資-和益化工 1股 26 投資-興農 1股 27 投資-永記 1股 28 投資-台紙 1股 29 投資-正隆 1股 30 投資-永豐餘 1股 31 投資-榮成紙業 1股 32 投資-中國鋼鐵 1股 33 投資-美亞 1股 34 投資-聚亨 1股 35 投資-志聯 1股 36 投資-彰源 1股 37 投資-泰豐輪胎 1股 38 投資-台橡 1股 39 投資-華豐 1股 40 投資-三陽 1股 41 投資-宇隆 1股 42 投資-聯電 1股 43 投資-全友 1股 44 投資-日月光 1股 45 投資-金寶 1股 46 投資-中環 1股 47 投資-旺宏 1股 48 投資-矽統 1股 49 投資-倫飛 1股 50 投資-燿華 1股 51 投資-菱生 1股 52 投資-大同 1股 53 投資-微星 1股 54 投資-瑞昱 1股 55 投資-凌陽 1股 56 投資-友達 1股 57 投資-精技 1股 58 投資-京元電 1股 59 投資-敦吉 1股 60 投資-華映 2股 61 投資-一詮 1股 62 投資-瑞軒 1股 63 投資-華新科 1股 64 投資-國產實業 1股 65 投資-太設 1股 66 投資-太子建設 1股 67 投資-中工 1股 68 投資-新建 1股 69 投資-華建 1股 70 投資-達欣工 1股 71 投資-皇昌 1股 72 投資-山隆 1股 73 投資-六福 1股 74 投資-彰化銀行 1股 75 投資-華票 1股 76 投資-臺企銀 1股 77 投資-台開 1股 78 投資-大眾銀 1股 79 投資-第一保 1股 80 投資-元富證 1股 81 投資-華南金 1股 82 投資-開發金 1股 83 投資-元大金 1股 84 投資-國票金 1股 85 投資-永豐金 1股 86 投資-中信金 1股 87 投資-匯僑 1股 88 投資-嘉晶 1股 89 投資-同開 1股 90 投資-信邦 1股 91 投資-憶聲 1股 92 投資-星通 1股 93 投資-偉訓 1股 94 投資-聯詠 1股 95 投資-欣興 1股 96 投資-全台 1股 97 投資-揚智 1股 98 投資-和鑫 1股 99 投資-立德 1股 100 投資-精確 2股 101 投資-和進電子 1股 102 投資-茂訊電腦 1股 103 投資-倚強科技 1股 104 投資-光環 1股 105 投資-千如電機 1股 106 投資-威剛科技 1股 107 投資-欣銓科技 1股 108 投資-微端 1股 109 投資-帛漢 1股 110 投資-閎暉 1股 111 投資-尼克森 1股 112 投資-旭品 1股 113 投資-熱映光電 1股 114 投資-類比科 1股 115 投資-單井 1股 116 投資-綠能 1股 117 投資-敦泰 1股 118 投資-力積電子 1股 119 投資-擎泰 2股 120 投資-嘉威 1股 121 投資-逸昌 1股 122 投資-穎台 1股 123 投資-谷崧 1股 124 投資-光頡科技 1股 125 投資-卓韋光電 1股 126 投資-新鉅科 1股 127 投資-駿熠電 1股 128 投資-亞太電 1股 129 投資-政翔 1股 130 投資-合勤控 1股 131 投資-旭富 1股 132 投資-優盛醫學 1股 133 投資-亞諾法 2股 134 投資-福裕事業 1股 135 投資-太極 1股 136 投資-亞電 1股 137 投資-廣穎 1股 138 投資-士林開發 1股 139 投資-華容 1股 140 投資-建榮工業 1股 141 投資-鈺創科技 1股 142 投資-佳總興業 1股 143 投資-協益電子 1股 144 投資-合正科技 1股 145 投資-金利 1股 146 投資-東友 1股 147 投資-均豪精密 1股 148 投資-佶優科技 1股 149 投資-中美晶 1股 150 投資-同亨科技 1股 151 投資-三豐建設 1股 152 投資-志嘉建設 1股 153 投資-合庫金 1股 154 投資-南仁湖 1股 155 投資-宏遠證券 1股 156 投資-大眾證 1股 157 投資-競國 1股 158 投資-彩晶 1股 159 投資-廣運機械 1股 160 投資-信音企業 1股 161 投資-九豪精密 1股 162 投資-悠克 1股 163 投資-禾昌興業 1股 164 投資-欣技資訊 1股 165 投資-捷波資訊 1股 166 投資-華電聯網 1股 167 投資-華興 1股 168 投資-久正光電 1股 169 投資-昱泉國際 1股 170 投資-信昌電陶 1股 171 投資-瑞儀 1股 172 投資-萬泰科技 1股 173 投資-精成科 1股 174 投資-佳必琪 1股 175 投資-凌泰科技 1股 176 投資-天瀚 1股 177 投資-旺玖科技 1股 178 投資-驊訊電子 1股 179 投資-定穎 1股 180 投資-矽格 1股 181 投資-倍微科技 1股 182 投資-淳安 1股 183 投資-華上 1股 184 投資-良維科技 1股 185 投資-新力美 1股 186 投資-榮群電訊 1股 187 投資-晶采光電 1股 188 投資-安國國際 1股 189 投資-伍豐科技 1股 190 投資-誠遠科技 1股 191 投資-宏捷科技 1股 192 投資-擎亞國際 1股 193 投資-瀚荃 1股 194 投資-立碁電子 2股 195 投資-天宇 1股 196 投資-智捷 1股 197 投資-台灣精星 1股 198 投資-志超 1股 199 投資-菱光 1股 200 投資-富鼎 1股 201 投資-宇瞻 1股 202 投資-商丞科技 1股 203 投資-大園汽電 1股 204 投資-愛地雅 1股 205 投資-偉聯 1股 206 投資-美利達 1股 207 投資-康那香 1股 208 投資-百和 1股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應繼分比例 1 邱正銘 3分之1 2 邱正義 3分之1 3 邱予秀 3分之1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人 負擔比例 1 原告 3分之1 2 邱正義 3分之1 3 邱予秀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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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