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20號
TYDV,112,訴,620,2023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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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賴偉仁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周鴻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
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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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