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林源祥
被 上訴人 林朝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1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