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4號
原 告 宋淑珠
被 告 黃琴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 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 ,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 性質;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此類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 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 伍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於訴狀尚未送 達被告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以112年度補字第1214 號案待命補正),即追加聲明「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522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見原告112年11月27日追加起訴狀),訴請法院 一併審理。但查,被告前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拍賣,並經同法院民事執行處以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號案執行,尚未終結,有原告提出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民事執 行處函及本院公務電話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之一部 應專屬執行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山段 224 704.95 全部 2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山段 229 380.1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