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14號
TYDV,112,訴,2614,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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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杜建嫻



被 告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靜宜



被 告 葉國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
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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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