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88號
TYDV,112,訴,258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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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翔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清結前遭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以10 0年度裁全字第63號裁定命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 董事關係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確定前,不得行使之董事 長職務及權限,而另案現尚未審結確定。原告以黃清結為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並由黃清結用印其上 (調解卷第95頁),後因調解、調處不成立,依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由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 院,揆諸前開說明,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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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