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