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柳仲平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茂穎間請求終止汽車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復
幾經本院通知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起訴時,即
民國112年8月7日之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
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