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燕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6,
70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編號 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 面積(㎡) 應有部分 土地價值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4800 1300 16049/324000 0000000.92592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49485 978 79956/0000000 0000000.69249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0000000.6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