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預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15號
TYDV,112,補,1315,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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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葉春代
被 告 曾德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限制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
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
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萬3,954元(
計算式:7149.94平方公尺×3,800元÷5=543萬3,954元,以系爭土
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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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