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大眾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筱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
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中金錢請求部分,其金額為6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請求刪除相關負面評論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均屬
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
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0元
(計算式:6,500+3,000+3,000=12,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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