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濤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88,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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