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48號
TYDV,112,補,1148,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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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黃彥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鵬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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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