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吳信穎 住○○市○○區○○街00號00樓
盧鳳智
訴訟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
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5,9
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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