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宋淑珠
相 對 人 黃琴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受理回復原狀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有 管轄權。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便 捷,易於終結訴訟,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以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亦應由執行法院管轄。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裁定停 止執行等語。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拍賣,並經同法院民事執行 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號案執行,尚未終結,有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 及本院公務電話可憑。聲請人雖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94號〈原案號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改分〉),請求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卷附民事追 加起訴狀),但因該案專屬於執行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而裁定移轉,故聲請人雖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但 本院非合法受訴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應專屬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出聲請,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山段 224 704.95 全部 2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山段 229 380.1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