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53號
TYDV,112,聲,253,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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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翔昇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芳
相 對 人 賴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9年度存字第66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券。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前依本院民國109年度裁全字第100號裁定, 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面額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61號提存書提存前開債券後,強 制執行在案,惟上開債券現需領回辦理相關手續,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00號裁定、109 年度存字第661號提存書為憑。經核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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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昇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