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962號
TYDV,112,監宣,962,2023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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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62號
抗 告 人 黃政秦

黃政勇(原名黃政運

上列抗告人因宣告李麗玲受監護宣告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
1月28日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6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
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
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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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