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26號
TYDV,112,消債職聲免,12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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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妘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妘嫻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 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 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 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 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 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 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 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 亦分別明定。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 如查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 者,除債務人能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外,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負欠債務,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向本 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自000年 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案件進行之。嗣經司法事務官調



查,結果顯示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無變價實益,遂以裁 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於112年5月12日終止清算程序,並 於112年6月16日確定等情,已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對其 內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確認無誤(消債清卷第151-154頁 、司執消債清卷第297-299頁、第369頁)。依前開規定,即 應續為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 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再查:
(一)關於消債條例第133條部分:
 1.參諸上開法條,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之裁定者 ,應同時符合「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 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2項要件。如欠缺其 一,即不能以此為不免責之裁定,先予說明。
2.關於聲請人經裁定開始清算後之收入狀況,聲請人於聲請清 算時陳稱其係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 18,000元等語。而參諸其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見其 自93年11月自原任職單位退保後,再無其他勞保投保紀錄( 消債清卷第53頁、司執消債清卷第258頁);依其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111年度亦無任何所得給付 紀錄(司執消債清卷第263頁);復無證據顯示聲請人有逾 此範圍之其他收入,堪認聲請人所述屬實。又聲請人自陳每 月必要支出為17,700元一節,業經上開開始清算裁定認定在 案(消債清卷第153頁反面)。二者相減仍有餘額300元。從 而,本件應符合上述「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
 3.至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9年7月至000年0月間之收入 狀況,依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未記載聲請 人於109、110年度有何固定收入(消債清卷第125、127頁) ,依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亦查無聲請人有逾此範圍之其他所 得。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仍應按其 所陳收入金額,計為432,000元(計算式:18,000*24=432,0 00)。又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之111年間,每月必要支出 為17,700元一節,已如上述。再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109、110年之最低生活費均與111年相同。 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應可計為 424, 800元(計算式:17,700*24=424,800)。是聲請人聲請清算



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7,200 元(計算式:432,000-424,800=7,200)。惟本件債權人於 清算程序開始後,未獲任何清償,故符合上述「普通債權人 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 本件即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得免責之情事。(二)關於消債條例第134條部分:
  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經司法事務官函請全體普通債權 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 稱:請本院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以及其他 第134條之事由等語;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 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匯豐( 台灣)商業銀行陳稱:債務人有134條第4項奢侈浪費之情事 ,不同意免責等語;匯豐(台灣)商業銀行陳稱:債務人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請本院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之事由等語;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稱: 請依法審酌等語。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乃是以免責為原 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其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 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然本件債權人就此等事實均未 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證明,本院依現存資料,亦查無債務人有 此等事由存在,自難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為 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事 由,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件自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五、末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 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 上者,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亦可再依債務人之聲請 裁定免責。亦即債務人仍有繼續盡力清償債務,以爭取免責 之機會(惟法院就後者之免責與否仍有裁量權限),附此說 明。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2項規定,記載依同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免責時,應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最低應受分 配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A)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B)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C)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3,900元 12.93% 931元 0 931元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1,144元 18.13% 1,306元 0 1,306元 3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008元 5.96% 430元 0 430元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6,099元 46.67% 3,361元 0 3,361元 5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1,129元 0.44% 32元 0 32元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1,326元 9.72% 700元 0 700元 7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91,946元 6.15% 443元 0 443元 備註: 1.債權額及債權比例數額以本院111年12月9日公告之債權表(司執消債清卷第175-181頁)為準。 2.A欄計算式:所得餘額7,200元*債權比例,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3.C欄計算式:A欄-B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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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