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20號
TYDV,112,消債職聲免,12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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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景煬即王隆雲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景煬即王隆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㈠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 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 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 134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 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4 號裁定自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名下有郵局存 款新臺幣(下同)2,120元,考量存款變動性大,且金額非 多,若行分配尚須支出解繳及分配之郵務費用,所得實際分 配債權人金額甚少,故無處分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並於 112年6月17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第12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 序。另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收入共計為60萬元,每月 必要支出為1萬8,337元等情,為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 定所認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 定。
㈡經查,債務人自陳其現以打零工維生,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萬 5,000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 扣除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必要支出1萬9,172元,則每月 尚有餘額5,828元(計算式:2萬5,000元-1萬9,172元=5,828 元)。另其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尚有餘額為15萬9,912元(計算式:60萬元-1萬8,337元×2 4月=15萬9,91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償 ,顯低於前開2年之餘額,應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 免責事由,且未獲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自難准予免責 。
㈢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 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 舉證以實其說。然債權人雖有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未 能提出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 相關證據,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 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 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的不免責事 由,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件自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15萬9,912 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如附表 A欄所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次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A欄)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2,629 14.31% 22,886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8,592 8.67% 13,860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1,928 2.79% 4,454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7,594 2.32% 3,703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9,127 1.16% 1,856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3,780 3.75% 5,991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3,718 10.82% 17,301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0,753 5.33% 8,521 9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7,236 3.77% 6,031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9,537 1.67% 2,677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03,861 1.49% 2,377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8,726 1.16% 1,851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74,946 11.48% 18,365 1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91,233 31.29% 50,039 總計 13,713,660元 100% 159,912元 備註: ⒈債權額及債權比例數額是依本院112年5月19日所公告之債權表(司執消債清卷第223至232頁)。 ⒉A欄計算式:159,912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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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