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91號
TYDV,112,消債更,49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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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詠緹王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母親張紀瑩、女兒王沐恩、 劉闓溱 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 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如無 ,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提出110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四、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請勿以出廠已久無殘值等為由拒絕提出)。   五、聲請人是否有尋得新工作,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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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