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94號
TYDV,112,消債更,194,2023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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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建華即廖國翔即廖國輝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 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 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 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 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 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 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遂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函文命 聲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亦有於112年1 1月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院無 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 ,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 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 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 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 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 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 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詳述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 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自110年4 月起至收受本函文之日止的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並說明最近3個月是否仍擔任計程車司機,如有變動亦 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六、聲請人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 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 ,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



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九、是否同意110年4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於110年4月至111 年12月以18,337元列計,112年1月起以19,172元列計?十、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4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 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 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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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