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嵩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誠
訴訟代理人 賴世福
被 告 富豪名宮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宇庭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主任委員張永隆,惟經改選,業經 變更為劉宇庭,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報備資料可參。茲因當 事人均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函文書狀往返之耗費, 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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