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2年度,124號
TYDV,112,家聲,124,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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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彭俊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興堂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6日所為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楊梅區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5日 楊梅補字第000736號函補正通知,內容為「本案106年度家 訴字第104號函判決書所載主文分割如附表一不符(正確如 附表二),請洽核發法院裁定更正後附案憑辦」。爰依該補 正通知請求更正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判決主文等語。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 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 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8 年度聲字第307號、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判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原判決附表一除列有被繼承人楊粉妹 之遺產範圍外,並有「分割方法」欄位,該「分割方法」欄 位內記載各該遺產之分割方法,至於附表二則為被繼承人楊 粉妹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並非分割方法,只是在說明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位記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取得」中所稱之「應繼分比 例」,是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兩造就被繼承人楊粉妹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並無所謂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無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事,本院無從逕以裁定更正之。 桃園市楊梅區地政事務所前開補正函文容有誤認,聲請人據 此聲請更正原裁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若桃園市楊梅區 地政事務所仍以此為由否准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應係另循 行政程序救濟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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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