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11號
TYDV,112,家繼訴,111,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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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王清清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丁銓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芳等二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王國棟鄭琬馨遺留之
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
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被繼承人2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
同)411萬7,104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
3分之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7萬2,368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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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