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158號
TYDV,112,執事聲,158,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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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學翔


相 對 人 李秋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7日112年度司執字第10427
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的理由,原裁定寫得很清楚,不再贅述。聲請人在原裁定作成後才提出本票,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為法所不許,不生補正之效力,不影響原裁定之合法性。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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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