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82號
TYDV,112,司聲,582,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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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敏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名: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田水利署)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6%,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 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卷宗審查,該判決尚未確定,故未核發 確定證明書,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開規 定及說明,該判決尚未有執行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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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