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680號
TYDV,112,司繼,1680,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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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邱翊捷
邱誠
邱晨曄
法定代理人 牛平
邱鼎壹
被 繼承人 祝鳳秋(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欄中關於「邱辰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晨曄」。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法定代理人欄中關於「朱平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牛平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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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