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債 權 人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高梓木
非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靖南即精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靖南即精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