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74號
TYDV,112,司促,14674,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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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債 權 人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高梓
非訟代理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靖南精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靖南精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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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