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債 權 人 泰灣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明確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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