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097號
TYDV,112,司促,14097,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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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
債 權 人 泰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能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明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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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灣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