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沈婉君
賴慧如
黃素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268元,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