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57號
TYDV,112,勞訴,57,2023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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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沈婉君
賴慧如
黃素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268元,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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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