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02號
TYDV,112,勞執,102,202312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劉彥廷
相 對 人 謙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韋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7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萬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 幣26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在桃園市政府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 112年8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匯款15,000元至聲請人 指定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戶(戶名:劉進坤帳號00 0000000000),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然相對人僅給付4萬元後即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此有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 ,且聲請人於本院112年12月5日訊問期日當庭表示,相對人 僅在112年8月15日、9月17日各給付15,000元,其後即未遵 期給付,是尚欠26萬元等語。相對人亦自認僅給付4萬元後 ,已無法繼續給付等語。足認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 為全部到期,且此部分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 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 調解方案中所餘之26萬元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 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 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1/1頁


參考資料
謙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