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04號
TYDV,111,訴,260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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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04號
原 告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楊香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原告與被告陳楊香、追加被告陳雅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原於民國112年5月9日以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 明狀主張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楊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追加被告陳雅利應給 付原告483,33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1-112 頁),嗣原告於112年12月6日以民事擴張聲明狀變更訴之聲 明為:「㈠被告陳楊香應給付原告1,710,000元,及自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追加被告陳雅利應給付原告551,000元,及自民事追加 被告暨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83-18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2,261,000元(計算式:1,710,000元+551,000元 =2,26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裁判費20,701元,尚應補繳2,7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聲明,特此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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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