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01號
TYDV,111,訴,2001,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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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智政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
貝、王美璇張肇麟合億地產有限公司羅淑芬等人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之111年度訴字
第20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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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億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