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1號
TYDV,111,建,31,2023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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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恆鉅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6,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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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