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06號
TYDV,111,建,10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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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群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群喬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告 李榕梃
吳語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詠瑜律師
被 告 中悅八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清

訴訟代理人 李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 2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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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