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212號
TYDV,111,司執消債更,212,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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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炫隆吳貴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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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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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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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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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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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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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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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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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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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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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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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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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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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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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89,772元,第1期至72期每期願清 8,38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603,360元,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23.29%。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 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 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 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 ,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 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 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 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 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 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 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 之意旨。
四、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03,360元,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109年6月至111年5月)之可處 分所得,據其109、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記載之年度所得總額,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所得收入即可 處分所得總計為1,146,919元【計算式:512,975x7/12+577 ,355+648,789x5/12=1,146,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而於扣除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裁定所認定聲請更 生前兩年間合理必要生活費用後餘170,911元【計算式:1, 146,919-(40,667)x24=170,911】,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 受償總額;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名下計有西元1999年出廠 之汽車及安達國際人壽保單,汽車出場迄今已超過20年, 除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依一般使用折 舊狀況,應足認無清算價值,保單部分其保單價值依該公 司更生程序中向本院陳報為12,139元,故堪認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先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自聲請更生時起迄今穩定任職於景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收入以近三年薪資所得平均計算, 應為48,309元【計算式:(512,975+577,355+648,789)÷36=



48,3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以此作為每月收入水 準。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6,500元,已低於本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訂之計算標準(即桃園市112年度 最低生活費15,977之1.2倍19,173元),故應無奢侈浪費 情事,准予列計。另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5,000元及母 親扶養費7,667元,經查本院前於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0 號裁定經審視前揭標準、受扶養人年齡之一般日常生活所 需、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扣除領取之津貼補助 等情,認定上述扶養費數額之提列應屬合理,故准予列計 ,是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3,776元【 計算式: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6,500元+二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15,000元+母親扶養費7,667元=39,167元】。 (四)經上計算,每月收入48,309元扣除更生方案所載每月必要 支出39,167元後餘9,142元,另就其名下保單價值共12,13 9元亦願提出清償,以72期平均攤算,每期169元,合計共 9,311元,其願提出逾九成之8,380元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 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 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 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 確已依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提出視為已盡力清 償之每期清償金額,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 已盡力清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 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8,38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3.29%。 5.債務總金額:2,589,772元。 6.清償總金額: 603,36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0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7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29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1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1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6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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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