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陳錫鎮
鄧介榮
被 告 陳秋萍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陳金國
陳文德
陳文龍
陳秋慧
王秀玉
簡聰彬
王簡艷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即時效問題),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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