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53號
TYDV,109,訴,165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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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3號
原 告 李培瑜
李培菁
沈金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 22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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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