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1號
TYDV,108,重訴更一,1,2023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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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黃俊才
被 告 李秀義(即李洪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郭李秀珠(即李洪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葉李秀雲(即李洪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軒(即賴淑仙之承受訴訟人)

黃春嬌(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黃玉鳳(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月(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春杏(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彩華(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英(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蘭(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睿南(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黃苡筑(即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熹(即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秀錡(即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梨微(即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婉鈴(即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冼杏嬌(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葉雲季(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雲瑾(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茗(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勛(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恩(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品君(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品伶(即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秀義郭李秀珠葉李秀雲為被告李洪金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澤軒為被告賴淑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陳黃春嬌李黃玉鳳黃美月黃春杏黃彩華黃素英黃素蘭黃睿南黃苡筑為被告黃依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梨微李秀熹李秀錡李婉鈴為被告李王蘭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冼杏嬌、黃俊維為被告黃進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葉雲季葉雲瑾葉日茗葉日勛葉日恩葉品君葉品伶為被告葉步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 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 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 76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洪金蓮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 子女李秀義郭李秀珠葉李秀雲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 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二)被告賴淑仙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陳 澤軒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 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 訴訟。
(三)被告黃依乾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陳 黃春嬌李黃玉鳳黃美月黃春杏黃彩華黃素英黃素蘭黃睿南黃苡筑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 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
(四)被告李王蘭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 李秀熹李秀錡李梨微李婉鈴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 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五)被告黃進宏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 子女冼杏嬌、黃俊維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 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 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六)被告葉步水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葉雲季葉雲瑾葉日茗葉日勛葉日恩、葉 品君、葉品伶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 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 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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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