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被 告 葉秀珠(吳建煥之承受訴訟人)
吳信諭(吳建煥之承受訴訟人)
吳偉傑(吳建煥之承受訴訟人)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 0號
吳婉毓(吳建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