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6號
原 告 鄒坤霖
被 告 劉育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