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2號
原 告 徐榮德
謝尾子
張亭玉
王聰明
被 告 許振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67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本件原告徐榮德、謝尾子、張亭玉、王聰明對被告許 振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