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9號
附民原告 王致瀧
附民被告 徐俊諺(原名江俊諺)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