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95號
TYDM,112,附民,249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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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5號

附民原告 廖健

附民被告 吳冠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89號(原受理案號:112年度
金訴字第15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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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