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968號
TYDM,112,附民,1968,202312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68號
附民原告 陳潔玉
附民被告 王華慈
曹豐榮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略以: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0萬元,及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經查,原告於本 案刑事訴訟繫屬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 之聲請。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諭知不受理,根據前述規定,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