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770號
TYDM,112,附民,177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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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0號
附民原告 張芳
附民被告 朱紫彤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重訴字
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張芳漪於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紫彤被訴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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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